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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之窗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条文释义(一)

来源:黄海晨报 2014-10-28 17:33   https://www.yybnet.ne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第一款是对空间效力、行为效力的规定。所谓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所谓行为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对哪些行为发生效力,即哪些行为必须按照《条例》(指《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同)的规定实施。

本条第二款是对住房公积金概念的界定。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一)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和规范性,具有强制性。

(五)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释义】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缴存部分,二是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然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相当于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因此也应归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单位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达到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目的。将住房实物分配转换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其方式是多样的,如直接提高工资和增发住房补贴等。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住房建设发展以及房改推进力度等条件制约下,采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转换住房分配机制,与直接提高工资或增发住房补贴相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一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提高工资,即使同步提高房租,也难免出现资金分散、沉淀的现象,而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提高职工住房工资是化零为整,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消费信贷制度的建立;二是引导职工家庭消费结构合理化,有利于增强职工购建租住房的能力和自我保障意识。虽然表现形式特殊,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相当于发给职工的住房工资,是国家和单位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他合法所得一样,应为职工个人所有。

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的属性,要把住房公积金同财政资金、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区分开来。

(一)住房公积金不同于财政性资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其来源不论是企业自筹的,还是由国家财政拨付给行政事业单位的,都是发给职工的住房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个人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就其性质而言,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财政性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不同于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包括大病统筹和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是以互助为基础,以满足个人最基本的看病和养老需要为目的,在客观上分散了个人看病、养老负担过重的风险。如大病统筹基金,其统筹数额与个人发生使用的数额并不相对应,职工符合条件可以使用基金,不符合条件不能使用,也不返还。因此,统筹基金不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可视为统筹对象共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所有权直接与职工个人相对应,全部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多少,直接决定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多少。如果缴存期间一直未使用,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

需要指出的是,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统一保值。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释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城市依法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不是财政预算资金,不应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同时,住房公积金也不是居民储蓄存款,也不纳入银行储蓄存款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是落实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和专项使用的基本措施。若由各单位随意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就无从谈起,专款专用也无法保证。

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工作规范、高效。(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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