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田廷芳通讯员苗宇)日前,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诉高青县木李镇某超市业主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胜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杨某侵害了山东一村的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的“一村”中文商标的商品,赔偿“山东一村空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00元。
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始建于1993年的周村大自然水空调厂,是“一村”中文、拼音及图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均为第11类的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调节装置、润湿空气装置、壁炉等。20多年来,山东省一村空调一直从事地温能源的开发、研制和应用,先后荣获中国13项专利,并荣获国家专利十五年成就展唯一优秀项目,并荣膺山东省政府“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董事长高升堂荣获“中国水空调创始人”称号。
近年来,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发现山东某些地市和河南等地有大量销售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水空调,严重影响了一村公司的销量和商誉,给一村公司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去年7月,山东一村空调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大量销售使用了“一村”注册商标的水空调,侵犯了“一村”的商标专用权。于是,山东一村空调公司向周村公证处申请对购买被告相关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经比对,被控侵权的水空调面板上有“一村”中文字样,与山东一村空调享有商标权的“一村”中文商标除字体外并无实质差别,且产品种类与“一村”产品一样均为水空调,故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淄博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一村”中文商标的专用权,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今后,“一村空调”将利用法律武器,依靠执法部门继续进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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