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李艳)“我真傻,交友不慎走投无路,如今我该怎么办?”日前,高青市民尹先生打来热线称,4年间帮人担保百万元反被追债,希望新报能帮忙找到解决方法。
39岁的尹先生是高青县某单位职工,他告诉记者,2011年通过工作关系结交了经营木业公司的老张。由于缺资金,2014年底,他和老张签协议,由尹先生出任木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从当地某信用社贷款20万元。一开始老张也能及时还款,然而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公司资金链开始逐步断裂。为筹资金,尹先生又为其担保从另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垫付利息2250元,并陆续和他人共同为其担保从小贷公司贷款30万元、个人借款19万元,甚至还有6万元高利贷。
“当时他说,他已申请抵押贷款,银行马上会为其放170万元。借高利贷是为了让厂子开工,顺利通过银行考察,让贷款批下来。可现在厂子开起工了,还逼着我们再弄钱。”尹先生说,老张能说会道,借钱就说临时借用。一开始公司销售良好,自己担保时也没多留心,然而现在借款陆续到期,而老张申请的170万银行贷款仍遥遥无期,公司正常销售的货款也不见踪影,自己和其他担保人却被牢牢“拴住”。
面对有可能即将上门催债的高利贷,尹先生连说悔不当初,这给他的生活和家庭带来了很大困扰。
3月30日,记者就尹先生的问题咨询了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的高律师。对方表示,依据《担保法》,一旦成为担保人,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市民在为他人作担保前,应当具备相应的判断能力,可以预见借款人可能归还不上、延迟归还等后果,明确自己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
“从担保角度来说,只有担保人还清相应款项,才有权利再找借款人追偿。”高律师说,尹先生和其他担保人只有在还清银行贷款、高利贷等借款后,才可再向老张索回属于自己的款项,这还要看当时的担保性质,以及看老张是否有可供法院财产执行的房产、存款、厂房、生产设备等财产。
新闻推荐
...
高青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高青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