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9起涉及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据悉,2013年到2015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司法维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51件,受理电信合同纠纷92件,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34件,受理服务合同纠纷945件,受理产品责任纠纷56件。
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近年来,由于生产经营者诚信缺失、过分追求利润、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生产服务专业化程度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和服务标准掌握信息较少、自我保护能力弱以及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不到位等因素,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大类。
旅游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某到淄博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旅游区游玩,在乘坐下山滑道时,由于滑道内有积水,从滑道冲出受伤,被送往淄川区医院治疗。出院后由于伤情严重,医生建议休息6个月。经原告要求,被告拒绝赔偿,遂起诉至淄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9080.14元。
法院判决被告淄博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误工费25960.72元、护理费135.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65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85154.64元。
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4年11月29日,刘某从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3800元的茶叶,交款后发现购买的茶叶无任何标签标识,缺少生产厂家、地址,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内容,连最基本的QS质量安全标志都没有。刘某认为商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诉至高青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令:1、被告退货,返还支付的货款3800元;2、被告赔偿原告3.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被告高青县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刘某货款3800元,并支付原告刘某赔偿款3.8万元。
据悉,2013年至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51件,其中2015年520件,较2014年同比增长81%;2015年525件,较2014年同比增长112%;受理产品责任纠纷56件。这一方面说明,通过全方位宣传,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正在提高,另一方面表明消费市场亟待规范,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
实习记者王晓甜
通讯员张玉杰刘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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