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16时,高青县公安局黑里寨派出所“110”值班室接到某通讯店报警,称一孩子拿手机卖给通讯店,通讯店已转手卖出,现孩子的父母找到通讯店,要求归还手机,在通讯店闹事,求助民警。接到报警后,高青县公安局黑里寨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据了解,14岁的中学生张某,拿家长新买的手机到某通讯店以260元的价格卖给店主。张某的父亲发觉后,携妻子、儿子一起来到某通讯店找到店主,要求用260元买回自己的手机。“张某说的260元,我就给了他260元,并不存在强买强卖,并且手机已经卖出,无法退还。”谁料通讯店店主一口拒绝。张某的父母并不赞同:“孩子才14岁,还未成年,买孩子的手机,你也不问问手机是哪来的?”
记者了解到,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警了解事情原委后,告诉店主: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买卖的手机虽然便宜,但是该行为与他的年龄不是很符合。经过民警协调,店主找到了买张某手机的孙某,把手机退还给张某的父母。采访中民警告诉记者,10岁以上、16岁以下的孩子与商家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如果其监护人不承认,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其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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