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张玉杰王琦)昨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5起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犯罪典型案例,记者整理发现,案件中被执行人心存侥幸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方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最终构成刑事犯罪。
隐藏转移财产判刑一年六个月
原告桓台县金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桓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姜某支付原告桓台县金鑫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和利息共计2470682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姜某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如实报告其财产变动情况,并隐藏、转移财产,经法院执行拘留措施后,姜某仍然拒不执行,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6年5月3日,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7月29日,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鲁032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姜某不服,提出上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姜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于2016年9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变卖查封财产拒不执行被判刑
2014年3月7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2013)川商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依法查封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各种型号的地板砖共计180464片,并予以公告。崔某作为淄博双旭建陶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明知上述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被查封的地板砖变卖顶账,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6年6月2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22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鲁0302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崔某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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