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田承海)明知是盗抢等犯罪所得机动车,男子还是贪图便宜购买该车。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被告人张某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传在明知车辆无任何手续、车辆大架号被毁坏、且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收购罪犯张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盗窃的路某的流沙金色五菱宏光S商务面包车一辆(车牌号鲁M×××××),价值6487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传购买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路某。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张某传曾在2013年12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传明知是盗抢等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传缓刑期间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传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传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收购赃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收购车辆已被追缴、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日前桓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3)沂刑一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某传宣告缓刑一年部分。被告人张某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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