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田承海)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件逐渐增多,卡量扩张的同时持卡人的安全意识也需要不断提升。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鹏犯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鹏在被害人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被害人张某身份信息从互联网上注册申请卡号为498XXXXXXXXXX209的某银行信用卡。在申领信用卡后,被告人张某鹏骗取被害人张某的居民身份证将该信用卡激活,并通过提现、消费等方式透支本金14946.5元。案发后,被害人张某已还清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被告人张某鹏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全部经济损失。
桓台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被告人张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鹏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鹏犯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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