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积聚社会正能量,促进社会平安和谐,淄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在认真执行《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淄博市见义勇为保护细则》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应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行为;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行为;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
(四)在他人遇到意外事故、危险等困难时,积极给予救援帮助的扶危救难行为;
(五)向政法机关举报他人暴力犯罪线索、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线索或协助政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二、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经济困难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或帮扶救助,使其经济上不受损失。
三、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对表现突出或特别突出的,分别授予“淄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淄博市见义勇为标兵”、“淄博市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四、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因见义勇为遭到讹诈、诬陷的,给予法律援助,并依法追究讹诈、诬陷者的法律责任。
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努力营造“崇尚正义、追求正义、保护正义”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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