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燃气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承担着对燃气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燃气管理部门对于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对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进行燃气监督检查的最重要的目的。燃气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不了了之,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参考借鉴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用户没有选择燃气经营企业(主要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燃气经营企业之间缺乏竞争,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和服务上还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因此,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让用户享有知情权,对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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