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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出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

来源:淄博晚报 2014-12-03 19:42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记者刘琳通讯员张慧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12月1日,淄博市制定出台了《淄博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共二十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设立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

《办法》设立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所需经费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已公布为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规定加强保护管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等。

《办法》提出了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条件和应当遵循的程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一)为纪念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为纪念为中国革命在淄博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规模较大,且有代表性的烈士纪念设施;(四)在革命老区修建的规模较大且“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的烈士纪念设施。

划定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

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或者改建、扩建的,国家级的应由国务院同意,省级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市级的应由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区县级的应由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划定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严格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违者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职责,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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