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李慧娟)昨日,本报刊发了《“滴滴专车”在淄悄然上线》的调查稿件引起了很多市民的关注。昨日,接到群众举报,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因涉嫌非法营运,被淄博市交通监察部门查扣,并将面临2万元罚款。
“专车”上线第二天接2万元罚单
1月26日上午,接群众举报,一辆白色现代轿车涉嫌非法营运,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迅速将该车辆进行了查扣,并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该车辆通过滴滴打车平台,接受了客户邀车约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出租客运营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该车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曾表态:非法营运将被重罚
2014年12月25日,“滴滴专车”即将在淄博登陆的消息一经传出,淄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曾严肃表态,称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未配发《道路运输证》运营的客运出租车辆包括社会车辆和私家车辆均属非法营运。经查实私家车如果参与“约车”进行有偿营运,将按照非法营运车辆处理,违法车主将面临5000——30000元的罚款。
□鼓励信息化租车方式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通知》要求,鼓励各种信息化租车方式发展应用,使用电话约车、网络约车、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等软件约车的各种租车方式,规定要求不论哪种租车方式,必须经由统一监控平台整合使用,所使用车辆必须是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合法营运车辆,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淄博市租赁企业均无许可
昨日发布会上,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布了淄博市汽车租赁企业及车辆许可现状。据悉,由于汽车租赁原有法规废止,新法规尚未颁布,淄博市于2008年暂时停止了对出租汽车租赁企业及车辆的许可,2008年以前许可的企业,已经超出了许可有效期,许可终止。
□挂靠违法车辆租赁不包括驾驶员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按照此规定,所有客运车辆租赁的挂靠形式,都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解释,即使是合法的租赁车辆,也只能从事租赁服务(不提供驾驶员服务),而不能从事常规的客运出租经营业务。
□非法营运将被重罚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即经营企业必须取得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运营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后,准予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而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含约租车)经营的企业属非法经营;未配发《道路运输证》运营的客运出租车辆包括社会车辆和私家车辆均属非法营运。
经查实私家车如果参与“约车”进行有偿营运,将按照非法营运车辆处理,违法车主将面临5000——30000元的罚款。
凡参与非法营运的企业、车辆和个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将记入行业诚信管理黑名单,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行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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