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燃具自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应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燃烧器具的权属是用户,燃气用户应对自有或自用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监护,对达到使用年限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应及时淘汰更换。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在实施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等行为时,应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或燃气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这些行为。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盗用燃气。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个人的7项禁止行为的规定。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导致其它用户无法正常用气,造成安全隐患和生活不便。燃气经营企业对安装在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应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易导致燃气管道承重变形,引起管道连接处漏气;用燃气管道作为接地引线,会发生电流击穿,或遇有燃气泄漏引发火灾;“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会导致燃烧不充分,出现熄火、回火、烟气有害成分超标等,危害健康和生命;“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给燃气管道设施带来事故隐患。“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行为是对燃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还易引发安全事故;“盗用燃气”侵犯他人财产,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情节后果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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