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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以后……

来源:淄博晚报 2015-03-30 18:40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小张在一家机械加工公司工作,经常要和各种各样的机械设备打交道。尽管小张在车间工作时十分小心,但在2014年7月的一天,小张的左前臂被设备损伤,落下残疾。小张受伤后,公司老板看望了小张两次,并且给小张支付了10000元治疗费。此后,这位老板就对小张再也不管不问了。无奈,小张只好自己付款治病。小张治愈出院后,数次找公司老板协商,希望公司对自己的受伤给一个说法。但是公司老板一拖二躲,迟迟没有处理意见。为此,小张咨询,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分析:工伤的处理不同于其他伤害的处理。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何确定是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各种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出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认定作出后,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可以根据鉴定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本案中,小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石浩

电话:0533----6200611

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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