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袁一军)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今后企业必须按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本单位的环境信息,不按要求公开的,环保部门将对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据介绍,此举旨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以及环保部今年1月颁布的第3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根据这些要求,淄博市制定了符合本市实际的重点监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根据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111家国控、106家省控、77家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其他排污企业由所在区县环保部门负责。二是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市环保局负责市管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三是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公开内容除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产品等基础信息外,所有涉及环境的信息都要公开。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可选择通过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每年3月底前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企业如果没有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将根据环保法的规定责令其公开,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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