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细化责任加气站运营首重安全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汽车加气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并向燃气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宣传。
在供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汽车加气站应当优先保证公交车用气。
燃气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合格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驾驶人员应当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释义:本条是相关部门对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及加气站运营管理的规定。
随着淄博市燃气车辆、汽车加气站数量的不断增加,加强对其供用气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作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汽车加气站要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燃气车辆所有人在使用前要取得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于驾驶人员,要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这样,本条例明确了管理部门、汽车加气站以及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各自责任,做到三管齐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燃气车辆安全运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天然气利用政策》明确规定,公交车属于优先类天然气用户,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在供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汽车加气站应当优先保证公交车用气。”《淄博市车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对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燃气管理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燃气汽车使用者应持出厂或者安装合格的相关资料、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或者首次检验报告向市质监部门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新加装燃气系统的汽车使用者应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安装合格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十条:“《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标志》应贴在车内规定位置。”
(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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