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与胡某201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2月胡某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2014年3月获得赔偿8万元。2014年4月刘某因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将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财产。胡某问8万元的赔偿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分析:依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夫妻存续期间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夫妻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人的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比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夫妻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胡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相关赔偿,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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