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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致数罪并罚 被告人高某获缓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淄博晚报 2015-04-14 18:33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记者李群)1970年出生的被告人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淄博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后该案被告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淄博高新区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3日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10月29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对倪某某诉高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判决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倪某某鲁K×××××号尼桑轿车。但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高某故意将涉案车辆藏匿,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高某之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某定罪处罚,并建议撤销缓刑,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4年7月15日将涉案车辆开至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该车辆已于当日发还倪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执行调查情况、刑事判决书、证人倪某某、武某、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材料为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已将涉案车辆交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应当对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高某判决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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