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淄博某公司因为业务性质原因,人员更迭比较频繁。在离职员工中,多数是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后一部分不愿意干提出辞职,一部分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人社部门在整个过程中工作非常庞杂。于是公司人社部门设计了几种形式应对,一是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另一种是试用期内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问这两种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律师分析:依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法律同时赋予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本案中,第一种方式试用期劳动合同视为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种方式导致整个试用期内处于无劳动合同的状态,如果发生争议,存在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
律师建议: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即从试用期开始就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用工风险。二、在招聘过程中,重视相应的招聘条件和录用标准,与试用期无补偿解除相结合,为试用期内顺利处理劳动关系做好基础。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新闻推荐
...
淄博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淄博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