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李群)无业人员李某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审,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1月,房某甲(已判刑)雇用被告人李某等人,在博山区的淄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闲置车间,私自从事电镀生产,往车间墙外渗坑内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液。经博山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采样监测,并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电镀车间除锈后清洗废水PH为6.28mg/L,锌浓度为197.9mg/L,排放的废液属于有毒物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12月17日,侦查人员通过房某甲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就污染环境一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于当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4年1月23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李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李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民警多方联系,均无法找到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5月6日在高密火车站候车室被抓获归案。
为了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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