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闻 桓台新闻 高青新闻 沂源新闻
地方网 > 山东 > 淄博市 > 淄博新闻 > 正文

新房未验收 开发商要交房

来源:淄博晚报 2015-06-01 18:11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张店的刘某从某楼盘购买了房屋一套,刘某与开发商于2014年7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于2014年8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合同约定,房屋于2015年4月交付,交付的房屋需综合验收合格。2015年4月刘某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刘某收房时,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要求验看综合验收的相关材料。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出示相关材料。刘某当时没有收房。经刘某多方打听得知,刘某购买的该栋楼房正在综合验收中,开发商尚未取得综合验收的相关材料。开发商为了规避延期交房的责任,多次通过邮寄通知或者打电话等方式要求交房。刘某咨询怎么办?

律师分析:依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同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本案中,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楼房的综合验收,刘某可以拒收房屋。

律师提醒:商品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购买人可以拒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购买人已经收房了,购买人本身是存在过错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新闻推荐

晚报小记者参与“安利环保嘉年华”活动 争做环保小达人

...

淄博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淄博这个家。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评论:(新房未验收 开发商要交房)
频道推荐
  • 济南:“码上商量”与百姓贴得更近
  • 数字赋能,拓展“商量”广度深度效度济南:“码上商量”与百姓贴得更近
  • 按下快进键 抢抓黄金期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师幼儿园桌上推演,筑牢疫情防控线
  • “线上+线下”人社服务再升级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