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店的刘女士咨询,自己于2012年到某公司工作,2014年2月公司与其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至2019年2月。自进入2015年,因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公司经营一直不景气。2015年6月,公司开会研究提出几种方案,一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与一定经济补偿。二是公司保留工作岗位,员工在家休息,并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随时等待上班。刘女士咨询,如果自己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自己能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分析:依据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本案中,如果刘女士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公司协商工资支付标准。
律师提醒: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叶青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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