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淄博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市广大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工业强市、文化名城、生态淄博建设中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条例充分体现了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新成果,是指导、推动和规范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条例紧密结合淄博市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集职代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监事4种企业民主管理主要形式于一体,内容系统全面;二是覆盖了所有类型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对小微企业民主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三是吸收了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成熟的经验做法,拓展了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四是首创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制,明确了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五是执法主体更加具体、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各级企事业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工会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在全市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
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工会干部规划之中,通过印发学习资料、举办辅导班、知识答卷等形式,让工会干部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正确运用条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采取送法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向广大职工广泛宣传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让他们系统掌握条例中有关民主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提升职工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要按照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要求,将条例纳入各级党政领导、企业经营者的培训计划,强化他们的民主意识,为工会开展民主管理工作、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推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健全职代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建制面,提高规范率,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创新,积极探索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民主管理新形式,不断提升工作质量,提高职工满意度。要注重培育选树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企事业民主管理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推动全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促进淄博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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