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淄博市总结制度与实践成果,借鉴外地经验,突出地方特色,着力推动《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立法。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淄博特色的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法治化的新路子。
《条例》的全部文本共分7章68条。重点围绕职代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4个方面展开。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使企业民主管理实现了从立法源头参与的突破,实现了法制约束的突破,实现了从企业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的突破,实现了与工资集体协商协同保障的突破,有深远的立法意义。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既是保障实现职工民主权利与经济权益的现实需要,更是企业开发集体智慧,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尤其在当前企业亟需突破发展瓶颈,促进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对维护劳动者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都有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淄博市总结制度与实践成果,借鉴外地经验,突出地方特色,着力推动《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立法。2015年8月20日,《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在市第14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9月24日,在山东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正式走完了相关立法程序,步入实施阶段,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淄博特色的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法治化的新路子。
《条例》立法的背景与动因
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在市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与指导下,取得了长足发展与进步。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也深切体会到,依靠传统思路抓企业民主管理,如果不能以法治思维和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固定下来,上升到法律层面,很多成熟经验往往不能维持长久。保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长效之功,根本出路是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法制化。就淄博市而言,首先要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权,尽快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立法实践。
另外,从目前企业推行民主管理工作存在的弊端与问题看,许多问题长期存在而得不到根治,根子也出在缺少法律依据与依法推动上。认识层面上,不少人认为企业归经营者管理,职工没有必要参与民主管理;企业推行民主管理会影响社会稳定,生怕职工知道多了会给管理层带来麻烦;企业开展民主管理增加管理成本;职工没有参与管理的能力和愿望。在实践层面,经营者素质、工会主席能力、职工代表素质、执法主体和程序不明晰等,都会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产生影响。解决上述问题迫切呼唤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化,这是淄博市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地方立法的主要动因所在。
《条例》立法的实践进程与内容简析
2014年8月,市总工会成立了以民管部和法律部人员为主体的条例起草组。起草组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与法律文件,参阅吸收了各省市的立法成果,紧密结合淄博市历年企事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成熟做法与实践成果,于2014年10月形成《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初稿。立法文本经过反复征求意见,修改30次,最终于2015年8月定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走完相关立法程序,步入实施阶段。《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实现了当年立项、当年通过、当年实施,这在全省地方立法史上也是不多见的。
《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全部文本共分7章68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20条,第三章厂务公开,设7条内容,第四章关于工资集体协商19条,第五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5条,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规定了6条,最后第七章是附则3条。整个《条例》重点围绕职代会、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4个方面展开,是立法条文的核心内容。另外,在法律责任章节,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关责任。条例彰显了完整性、实效性与可操作性的特点。
《条例》立法的地方特色与实践意义
《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立法,始终注重突出地方特色,紧密结合淄博实际来定位、推动,立法意义是深远的。
企业民主管理实现了从立法源头参与的突破。过去政府各部门制定相关文件时,工会总要建议对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加上一段,而这次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条例,这种源头参与的深度与广度是过去无法比拟的。
企业民主管理实现了法制约束的突破。过去对企业民主管理不落实的处罚措施没有强制性制约,现在违反《条例》的哪一条,就有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民主管理从企业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的突破。过去不推行民主管理那是企业自己的事,现在如果不按条例办事,执法主体就要督促执行,人大也会开展执法检查,政府相关部门也有相关责任,整个社会资源都联动起来了,这是一个社会联动的框架性、体制性突破。
实现了企业民主管理与工资集体协商协同保障的突破。《条例》既重视职工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的保障,更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经济权益的保障,把民主管理与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融为一体,协同立法,这在各地同类条例的立法实践中,尚属淄博地方特色的创新点与突破点。
另外,总结这次《条例》立法的特点与实践意义有以下几方面具体成果:
第一,《条例》汇聚了众多制度规范与实践成果,构成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多种形式相互补充的企业民主管理法规体系。
第二,淄博市是一个老工业城市,各区县、各单位创造了许多特色鲜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条例》充分借鉴了以往推行民主管理的成熟经验。
第三,重视保护小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分别设置了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规定来保障小微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首创了企业民主管理与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同立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时规定企业要“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所需的必要条件”。
第五,第一次规范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规定了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其中职工方协商代表须经职代会通过。
第六,《条例》促成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以法律形式闭环落地。这次《条例》立法,不仅明确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称谓,同时规定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产生的原则和方式、应履行的职责以及罢免程序,保证了这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地方法规上实现落地生根。
第七,《条例》对职工利益代表者设立了专门保护条款。对违反《条例》的不同情形,设定了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第六十条规定了对任期内的职工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无正当理由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人社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降低或拖欠其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将责令补发等。
第八,《条例》对执法主体作了明晰的责任指向。规定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承担《条例》的执法职能。责任具体明确,这在山东省工会推动立法历史上尚属首次,为推动《条例》的执法落实将起到关键作用。
第九,《条例》突出了法律责任的确认与追究。《条例》不仅仅规定了企业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对政府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使《条例》的法律责任更加清晰具体。
第十,《条例》对适用范围和执行权限分类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对参照执行的权限进行了细化。一是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事业单位的事务公开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二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实行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外,也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三是民办非企业参照执行本条例,实际上,相应扩充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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