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本市的煤炭质量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全硫(St,d)≤1.5%,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21.74MJ/kg(5200大卡)。
二、燃用单位煤炭质量指标:
1.煤气发生炉用煤:全硫(St,d)≤0.5%,灰分(Ad)≤13%,发热量(Qnet,ar)≥25.09MJ/kg(6000大卡)。
2.电锅炉用煤:全硫(St,d)≤0.9%(达到超低排放锅炉执行硫分(St,d)≤1%),灰分(Ad)≤25%。
3.非电锅炉用煤:全硫(St,d)≤0.8%,灰分(Ad)≤20%。
4.煤化工用煤(炼焦等):全硫(St,d)≤1%,灰分(Ad)≤12%,发热量(Qnet,ar)≥26.34MJ/kg(6300大卡)。
三、民用型煤、兰炭、工业型煤质量指标:
1.民用型煤:全硫(St,d)≤0.4%,灰分(Ad)≤25%,8%≤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3.83MJ/kg(5700大卡)。
2.民用兰炭:全硫(St,d)≤0.4%,灰分(Ad)≤12%,发热量(Qnet,ar)≥23.83MJ/kg(5700大卡)。
3.工业型煤:执行非电锅炉用煤标准。
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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