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此前,市委于2014年12月发布了《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两份《决定》的发布,标志着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保证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2012年6月,中共中央部署开展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这次集中清理紧紧围绕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着力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于2014年5月正式启动。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出台的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底出台的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由市委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等30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前后历时近两年。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9500多件市委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936件。经过逐件研究、论证、审核,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委决定,对其中244件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占26.1%;对401件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占42.8%;其余291件党内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12件适时进行修改。
通过这次集中清理,摸清了市委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一揽子解决了市委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有力维护了市委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为市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党内法规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市委要求,凡废止、宣布失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但是要按照档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文件的标注、存档、查档利用等工作,发挥好这些文件的历史资料价值和资政育人作用。对继续有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着力抓好贯彻落实。对需作修改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统筹协调,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决定》,及时清理本区县本部门出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废止、宣布失效等处理。
市委强调,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将即时清理作为制定或者修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一个必经环节,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对继续有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汇编成册,以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遵守执行。对不涉密或者可作解密处理且适宜公开的继续有效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市委强调,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要求,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不断夯实党内法规制度基础,为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出贡献。
(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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