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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施工企业须设民工工资“银行专户”

来源:淄博晚报 2016-11-12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韩超)淄博市正式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2016年12月15日起,施工总包单位须设立专门的民工工资银行专用账户,按照工期由建设单位自工程开工后,每月按时向专户拨付固定比例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昨天记者从市建筑管理处获悉,与以往施工企业按月提报工人工资、建设单位审核后按提报拨付款额的模式相比,固定工资款比重可以有效减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当月人工费认定时产生的纠纷,有利于民工及时领到工资。新办法规定,施工企业须按月核算农民工工资每月月底之前通过专户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中。采用这种模式,可大大缓解因工程量结算争议或工程款拨付不到位造成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问题,减少工资拖欠投诉案件发生。

新办法要求,总承包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及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按月将工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等予以约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开发企业,可申请从房屋预售款监管账户直接划拨资金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作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出具其截止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的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监理或咨询单位对于总承包单位每月提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款,应按有关标准审核。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对单位记入信用不良行为;连续出现两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承担因停工造成的各项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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