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生,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自1995年开始专业刑事辩护,首推“刑事法律顾问”、“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技巧”义务讲解;中加刑事辩护和中美非法证据排除交流成员;市青年作家协会会员。
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山东律师王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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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
接上期
记者:作为辩护律师有必要到案发现场观看吗?每一个案件都要实地勘察吗?
王同生律师:有的案件很有必要。
关于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绝大多数律师认为,经过了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两个部门的把关,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不这样认为。
自九五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我办理每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都坚持到案发现场实地观察,我自己戏称是“有鱼无鱼打一网”。
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我复印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把“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地点及周围状况和实际现场状况进行比对。没曾想“网”着了“一条大鱼”。被告人供述的实际地点和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的实际地点不是同一个地方,从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卷宗材料的一致性。
记者:关于律师辩护,人们通常认为就是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你却说律师辩护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包括庭审发问,有成功的案例吗?
王同生律师:通过庭审发问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是一个比较好的辩护方式。
以前我遇到这样一个案子。在庭审提问阶段,被告人“顺着问题回答”。
公诉人问:“你是否想杀死他”?被告:“不想杀他”。公诉人问:“你不想杀死他吗”?被告:“想”。公诉人问:“你把受害人推到河里,能不能把他淹死”?被告:“不能”。公诉人问:“不能吗”?被告:“能”。
我发现这个情况后,也向被告人问了几个问题。我问:“你作案的那一天穿皮鞋了吗”?被告:“没有”。我问:“没有吗”?
被告:“有”。我问:“那天你戴手套了吗”?被告:“没有”。我问:“没有吗”?被告:“有”。
发问完毕后,我解释道:“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其实我刚才提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没有什么联系,我只是想当庭证明被告人归案后在回答问题时,处于一种‘顺着问题往上爬\’的心态,恳请充分考虑这一个细节以及这个细节所反映的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方面的问题。”
还有一个强奸案子,我给被告人辩护。根据公诉需要,公诉人申请了一个40岁左右的证人出庭。作为证人,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积极配合。当我发问的时候,就三个字“不知道”。当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先是一愣,然后随机应变,加快了提问速度连着问了六个问题后,扔出了两个问题:
我问:“你的出生年月日”?
证人:“不知道”。
我问:“你的家庭住址”?
证人:“不知道”。
然后我说:“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及证人的回答记录在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个连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都不知道的人,能否作证?请考虑其作证资格。”
(晚报记者杨秋云通讯员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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