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丁稳)为推广公司业务,淄博4名男子非法买卖业主信息3000余条被处罚金。昨日记者获悉,淄博高新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4名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信息罪,被判处罚金三千元到六千五百元不等。
郑某某是承包户外广告的个体户,2015年,郑某某在各小区跑广告时,结识了许多装饰公司的员工,通过交换或到楼盘现场偷拍,郑某某获取了淄博多个小区的3000多条业主信息。随后,淄博某装修公司经理法某某为提升推广公司业务,分两次以2200元的价格从郑某某手中购买小区业主信息3000余条,而后又将该信息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装修公司经理王某某。王某某购买后,又将该信息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某。2015年11月,4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被刑拘,淄博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王某某、法某某、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鉴于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且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法某某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罚金六千五百元;被告人郑某某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罚金四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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