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1日,四宝山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张某雷与其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村集体的2.55亩土地发包给张某雷,承包期限自1999年2月1日起至2028年1月31日止,共计30年,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1年10月2日,村委会与本村部分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为10年,张某雷自愿将其所承包的土地进行集体流转。2015年9月4日,经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所流转土地由村民自行耕种。张某雷对其无异议,同时决定自行耕种。
2015年10月,张某雷发现其承包的土地中有1.59亩土地正在被张某贵耕种,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后协商未果。张某雷遂将张某贵诉至法院,返还侵占的1.59亩承包地,并要求法院确认其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其转让的只是使用权,保留的是承包权。本案涉案土地依法在张某雷享有的承包权时间内,虽然2011年被集体流转,但只是阶段性的转让土地经营权,流转终止后,土地使用权应当回归张某雷,张某贵无权耕种。虽然张某贵辩称其耕种的1.59亩土地是经村两委同意,但是张某贵未提供证据,再者村委会也无权随意更改涉案土地流转结束后的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对此,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张某雷享有其承包的2.55亩土地的经营权,张某贵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其侵占的1.59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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