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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发布《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不符合产地准出条件不得上市

来源:淄博晚报 2017-04-13 15:11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记者赵瑞雪)昨日,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明确淄博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和相关条件。特别规定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站)出具产地证明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生产者销售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应向购买方出具下列产地证明、检测报告、追溯标签和合格证中的任意一项作为产地准出条件:(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标识标注有产地信息的可作为产地证明。(2)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可将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作为产地证明。(3)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站)根据生产记录和快速检测结果出具的产地证明。(4)具备认证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5)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6)生产者开具的合格证。生产者销售肉类产品,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证明作为产地准出条件:(1)生猪产品应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2)牛、羊、禽等肉类产品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割、包装的肉类产品应加施检疫标志。(3)其他肉类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产地准出条件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和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提供查验相关材料。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销售,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保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按前项规定查验保存有关证明材料。无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销售者,不得进入市场;无证明材料的肉类产品、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无证明材料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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