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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是“配偶” 究竟指谁?

来源:淄博晚报 2017-04-17 15:15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王女士在2010年1月为她自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险及重大疾病险各一份,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配偶”,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未写具体的姓名。投保时王女士的丈夫是李某。2013年王女士与李某离婚,并与王先生再婚。再婚后不久,王女士因意外死亡。关于保险理赔金的问题,王女士的前夫李某与王女士的现任丈夫王先生发生了争执。王女士的前夫李某主张:当时投保的时候,约定受益人为“配偶”,可见王女士约定的受益人就是我,因为我当时就是王女士的合法配偶。保险理赔金应该给我。

王女士的现任丈夫王先生主张:我才是王女士的合法配偶,李某已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已不具备配偶的合法身份,保险理赔金应该给我。

律师分析:两个“配偶”的观点似乎都很有道理。王女士投保时的配偶是李某,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配偶是王先生,保险理赔金该如何分配呢?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从本案来分析,王女士是被保险人,发生王女士死亡这一保险事故时,与王女士存在配偶关系的是她的现任丈夫王先生,因此王先生应是保险金的受益人。这个法律规定非常的人性化。我们分析王女士如果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她的本意也是愿意将保险理赔金给现任丈夫而非前夫李某。在此,律师也提醒读者,对于保险受益人应根据婚姻等状况及时到保险公司做受益人更改,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金的领取发生争议。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芳13853301678

专业领域:金融保险专业、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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