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今年62岁。刘某户籍是农村的,不是淄博人,来淄博20多年,一直在某单位从事生产岗位工作。2017年3月份,刘某突然接到用人单位通知,不用去上班了。刘某被迫离职。刘某找到用人单位要说法,用人单位答复说刘某年纪大了,单位不用了。刘某到处咨询,向有关部门讨要说法,被告知,因刘某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其诉求和主张不予受理。刘某不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依据目前相关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刘某在2017年3月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如果刘某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可能会因为超过时效或者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获得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特殊劳动关系”的做法,像本案刘某的情形持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视为双方原劳动关系的延续,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
律师提醒: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当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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