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是承包户外广告的个体户,2015年,郑某在各小区跑广告时,结识了淄博许多装饰公司的员工,通过交换或者到楼盘现场偷拍,郑某获取了淄博多个小区的三千多条业主信息。2015年的一天,淄博某装修公司经理法某为提升推广公司业务,分两次以2200元的价格从郑某手中购买小区业主信息3000余条,而后又将该信息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某装修公司经理王某某。王某某购买后,又将该信息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韩某。2015年11月,四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被刑拘,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淄博高新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王某某、法某某、郑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最终,被告人韩某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法某某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罚金六千五百元;被告人郑某某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罚金四千五百元。
据悉,这一案例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淄博判决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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