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也对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做出了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放弃。本案中,李大娘的大儿子和女儿拒不支付赡养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大娘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女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自觉履行了义务,大儿子却始终态度强硬,李大娘遂通过法院执行局拿到了自己的赡养费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丽律师李成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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