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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不孝老人该如何维权?

来源:淄博晚报 2017-04-26 15:11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李大娘今年87岁,有两子一女,老伴于2002年去世。2014年李大娘患有严重疾病住院,花费医疗费5万元,出院后行动也不能自理需要请保姆,而自己的退休工资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于是李大娘找到三个子女要求平摊住院费用和保姆费,小儿子爽快答应,大儿子却以李大娘平时偏心弟弟为由拒不支付,女儿则认为自己是“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赡养父母应该是两个哥哥的事情。迫于无奈,李大娘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和女儿诉至法庭,要求其每人平分承担医疗费和已产生的保姆费20000元,平均承担今后超出医保范围的医疗费,承担保姆费每人每月600元,并要求其常回家看看。

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四条也对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精神赡养做出了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放弃。本案中,李大娘的大儿子和女儿拒不支付赡养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大娘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女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自觉履行了义务,大儿子却始终态度强硬,李大娘遂通过法院执行局拿到了自己的赡养费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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