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时间
2017年5月3日至5月15日
二、整治道路
5月3日--新建路;5月4日--东门路;5月5日--和平路、南下河街;5月8日--正阳路、丝绸路;5月9日--站北路、棉花市街;5月10日--电厂路、恒星路;5月11日--青年路;5月12日--保安街、长行街、丝市街、中和街。
三、整治标准及内容
1、主次干道沿街业户规范经营,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设摊点、马路市场,坐商归店,游商归市。
2、流动商贩分类定点、定时管理;早夜市、便民服务点管理规范,经营秩序良好。
3、街道两侧、重点部位、重点场所无违章广告牌匾,符合行业规范。标语、广告、门牌、匾额按指定地点规范设置,整齐完好,及时更新;沿街霓虹灯、广告设置统一规范,灯箱、牌匾、招牌不影响视野和通行,无落地广告牌。
特此通告!
2017年5月3日
附:
1、《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市政工程、城市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扣押物品、作业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道搭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
(二)擅自出租或转让占道许可证或占道经营摊位的;
(三)拖欠或拒不缴纳废弃物消纳、处理费的;
(四)擅自清挖、买卖粪便的;
(五)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四)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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