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监管催〔2016〕事故 3 号
临淄区皇城镇永昌钻井队:
本机关于2016年8月26日在山东法制报的刊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公告,于10月26日公告送达临安监管罚〔2016〕事故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山东临淄车站支行。因你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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