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张某(女),随后两人坠入爱河。2015年,双方见父母,订下婚约,准备2016年结婚。订婚当日,王某交给张某8万元现金彩礼和“三金”(价值3.6万元)。后来,张某得知王某有一套住房,产权人为王某,张某便要求在登记结婚前,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则不与其登记结婚,王某无法接受张某的要求。据此,双方引起纠纷,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相关彩礼。
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婚姻法上讲,双方并非夫妻关系。上述解释第一项十分明确,双方因不能缔结婚姻关系,张某应当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涉及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从目前立法来看,涉及婚约财产的规定少之又少,对于返还的比例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大多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这也符合立法精神。
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胡瑞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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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公司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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