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申请主体是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特殊情况下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可代为申请。申请形式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应当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明婚姻家庭或共同生活关系的证据以及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二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受理法院及审理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居住地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其形式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三是保护令的内容、撤回条件及复议程序。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探视权等。申请人本人递交申请书,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属自愿、合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撤回。另外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果对保护令不服,可以向作出保护令裁定的法院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复议申请十五日之内由原审判组织或者另行组织审判组织作出复议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张玉杰杨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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