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二)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公开讲座、馈赠礼品等。
(三)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等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等噱头吸引投资且许诺固定回报。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五)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办讲座吸引投资。
(六)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推介“投资项目”。
(七)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
(八)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九)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户。
淄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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