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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车辆盗损 能否索赔学问大

来源:淄博晚报 2017-05-22 10:06   https://www.yybnet.net/
机动车停车被盗,停车场、小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判定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本报专访晚报律师团律师于芳、王兵舰,针对不同场所、不同情形下的停车被盗类案件进行法律分析,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解读内中乾坤,为市民在日后处理相关事件时提供借鉴。

车停小区丢失

物业是否应担责?

采访中于芳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市民孟先生居住在某小区西北角,某日早上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摩托车停放在楼下被盗了,车辆全部行车手续及发票等材料一并丢失。在公安机关立案未破的情况下,孟先生以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管理有疏漏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丢失摩托车损失9000元。而物业公司却称双方仅是物业管理协议,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即使丢失车辆,被告也不应该承担保管责任,且孟先生的车辆进出不需要经过物业同意,是否在小区内被盗也无法证实。随后,法院在对该小区的监控、录像设施现场勘验时发现,小区监控设备不能完全正常使用,北侧、西侧的范围更是无法实施监控。

那么问题就来了,对事发前丢失车辆是否停入了小区车棚的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是否存在瑕疵,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标准又是如何呢?

“业主与物业公司对‘车辆被盗是否发生在物业管理范围的居民区内\’的事实发生争议时,对小区车辆进出负有管理义务、但却未采取管理措施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举证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时有瑕疵、存在疏漏,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芳律师告诉记者,经法院审理,由于物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对原告的摩托车丢失已经尽到了合理地安全防范义务,基于物业公司在履行小区安全防范义务中的过错,酌情判令其赔偿60%的损失。

车身被损

物业公司有无过错为赔偿的关键

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被锐器划伤,业主与物业公司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市民杨女士在小区租了一个车位,每月向物业交纳管理费80元,不料某天却发现车身被锐器刮伤,告知物业后同时向派出所报了警,最终杨女士花费了28482元维修费。那么这笔维修费该不该由物业公司承担呢?

据王兵舰律师介绍,杨女士将车停放在物业小区,并不当然成立保管合同,因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管理方式的不同加以确定。“若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者被毁损,关键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以此来判定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标准是受托人是否已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王兵舰说,若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物业公司适当承担责任。

据了解,由于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是车位的物业服务管理法律关系,而非讼争车辆的保管关系。在确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管理法律关系基础上,且双方对车辆受损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物业方承担10%的责任。

车停商场外被盗

商家并不一定要担责

除了将车停在小区被盗,还存在有人将车停到商场外等公共场所时被盗,遇到这样的情况,商家是否需要担责呢?某日晚,于某到一商场消费时将摩托车停放于该商场门外场地。两个小时后,于某发现摩托车被盗,便向派出所报案,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赔偿车辆被盗的损失人民币7000元。

“本案的焦点是双方之间因停车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若产生了法律关系,又是什么性质。”于芳律师分析道,于某与商场之间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并未明确约定商场有保管车辆的义务,且于某也没有通过交付钥匙、证照、领取停车凭证或缴费单证等形式将车辆交由商场保管,其次该车辆也不在商场的实际控制之下。“于某停车地点在经营场地以外,不属商场控制范围,根据责权利对等和公平原则,商场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与其实际收取的费用相当,不应将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扩大至保证消费人员车辆的安全。”于芳告诉记者,虽然于某开车到商场消费,但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服务方对消费方停放在消费场所之外车辆的保管义务,双方也没有对车辆附随看管的约定。

据了解,由于于某要求商场赔偿被盗车辆损失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晚报记者商萍萍通讯员牟晓慧)

淄博晚报律师团值班律师于芳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13853301678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保险金融等王兵舰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13355228111擅长领域:专注从事企业破产清算事务。同时关注淄博综合广播FM89《法在身边》节目,每周五下午5:00-5:30,周六上午8:30-9:0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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