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给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能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案情陈述
张某于2013年3月12日到××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吊车司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5100元,于每月的12日之前发放。但是,后来单位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工资,至今仍拖欠张某2个多月的工资,张某多次与单位协调无法达到效果,单位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后经了解,单位没有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10月20日张某将该用人单位诉至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请求。后经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经过律师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职工各项权益。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还有很多单位置法律于不顾,随意拖欠,劳动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张某所驾驶车辆不是登记在所工作单位名下的情况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2、用人单位是否拖欠申请人工资;3、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2、用人单位应当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其法定义务,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2条和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缴纳,并可加收滞纳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6条规定,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与张某在2013年3月12日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根据该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张某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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