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博山区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协查系统收到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稽查局关于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协查函,随即对博山某机械厂进行调查,从企业的账簿等资料和对有关人员调查取证获得,该企业2015年12月收到涉及的发票7份,开票单位均为“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钢板”,金额合计624938.46元,税额106239.54元,已认证抵扣。开票方与销货方不符,属票货不一致发票,案发地税务机关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稽查局已证实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博山某机械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博山区国税局稽查局对博山某机械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追缴税款106239.54元,并处1倍罚款。目前,该单位已按期将罚款缴纳入库,且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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