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张玉杰王琦)昨日是“国际禁毒日”,记者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案例,其中男子何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何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1月11日至2015年7月2日,何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670.18克,其中,贩卖给宋某甲基苯丙胺26克,贩卖给郭某、窦某甲基苯丙胺20克,查扣甲基苯丙胺1624.18克。2015年5月至同年7月9日,王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642.01克,其中,在济青高速潍坊服务区贩卖给何某甲基苯丙胺80克,通过长途客车托运的方式贩卖给何某甲基苯丙胺160克,查获甲基苯丙胺402.01克。2015年4月份至7月份,窦某、郭某贩卖给唐某甲基苯丙胺共计20克。
何某、王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窦某、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何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贩卖毒品大部分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对何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何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窦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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