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9日讯(记者李超)29日,《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淄博将制定法规,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应该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并将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健全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
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竣工综合验收,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报住建部门。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
《条例(草案)》还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要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向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不得预售,禁止以定金、预订款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公开房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销售宣传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并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承销机构备案证明等材料。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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