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崔晓蕾通讯员夏俊强栾振)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日前,淄博市发布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规定,检测单位自检测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携带检测合同与《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到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该办法规定,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数据和报告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前,应当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和本单位检测技术人员、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等情况,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单位不得与作为受检方的施工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情况和检测单位的资质范围,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承担委托责任。
同一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一家检测单位。对同一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检测项目类别委托一家检测单位,或一个检测项目类别委托一家检测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项目类别中的检测项目进行拆分后委托给多家检测单位。对于检测单位不具备资质能力开展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检测单位。检测单位自检测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携带检测合同与《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到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检测合同备案后,检测单位应当留存一份检测合同和《备案表》存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送交三份《备案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备案表》规定的内容,做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取样、送样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配合工作。
检测合同备案后,检测项目及范围需要变更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持《检测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和注明变更情况的新《备案表》,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检测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需要更换检测单位的,应当写明更换原因,并与原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解除协议,交更换后的检测单位。更换检测单位的检测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更换后检测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和新《备案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中检测单位的变更。
检测合同备案后,检测单位方可进行相关检测活动,按照检测合同约定的检测项目类别和项目开展检测业务,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测过程中需要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监管部门的检测管理信息平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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