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晓力在2014年7月与天蓝蓝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工程公司不同意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刘晓力要求工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工程公司认为,双方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刘晓力咨询,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继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实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因未续约而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均同意终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三,在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工程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刘晓力支付经济补偿金。
淄博晚报律师团石浩律师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新闻推荐
植树节,再迎植树高峰 注意 随意种树可能涉嫌违规 供电部门告诫,这些行为不但违规还可能造成人身伤亡
晚报讯(记者沙红翠通讯员崔磊)3月8日,国网淄博供电公司输电运维人员武金成像往常一样对西八路沿途的输电线路进行巡视。“这条公路沿线的输电线路已经是本周第二次巡视了。”武金成告诉记者,...
淄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淄博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