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7月,原告某饰品公司通过被告某快递公司向淄博市王某发送金项链一条,价值3200元,快递单号E**,邮寄费82元。快递须知注明“非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二倍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未收到上述货物,遂要求原告查询处理,经查询被告未将此件找回。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丢失货物损失32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自愿建立的邮寄服务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原告虽列明邮寄物品名称,但未做保价。被告虽声称未对邮寄物品进行检验,不清楚邮寄内件是否为真的金项链为由对抗原告主张,但被告在收到原告邮寄物品时应当查验而未查验存在过错,故其不能以不清楚邮寄物品是否为金项链为由对抗原告主张。快递须知注明“非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二倍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格式条款。如执行该条款,被告只需赔偿原告164元,与原告实际损失相距甚远,故上述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且存在排除寄件人主要权利的情形,故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应按原告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00元。
律师分析
《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据此,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实行限额赔偿原则,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以外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民法规定。如果快递公司对邮寄内件品名、数量存在异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提供的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适用限额赔偿规定。
《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上述快递须知注明的非保价快件遗失按寄递费用二倍赔偿的规定,排除了寄件人的主要权利,违背了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符合格式条款特征。如执行该条款,被告某快递公司只需赔偿原告某饰品公司164元,这与原告3200元的实际损失相距甚远。
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
张景远律师
电话:13070628007
地址: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路319号
新闻推荐
为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驾驶员文明服务及车容车貌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运营秩序,提升出租车行业文明服务水平,近日...
淄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淄博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