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5日,李某(男)与刘某(女)因感情不和于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李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子李梓涛(李梓涛系李某与刘某的婚生子,生于2009年9月5日)由李某抚养,刘某无须承担李梓涛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刘某有权探视李梓涛。
2016年5月23日,李梓涛将其母亲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自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刘某以其与李某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其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时其也未分得财产为由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律师分析: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因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
2015年2月25日,李梓涛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刘某无须承担李梓涛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承担抚养费的李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李梓涛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李梓涛可以向协议约定的无需承担抚养费的刘某要求支付抚养费。但是李某没有举证证明其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李梓涛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存在;庭审中李某陈述其离婚后其生活和经济收入没有发生变化,刘某陈述离婚后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据此,法院对李梓涛要求刘某自2015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李梓涛的诉讼请求。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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