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王慧海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适度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作用,减轻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压力,努力让更多人实现“住有所居”。
租房最高每平米涨1元
住房保障进一步显现
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20日起,淄博市适度提高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其中,主城区(含高新区)租金价格由7.0元/㎡提高到8.0元/㎡、其他区县由7.0元/㎡提高到7.5元/㎡。此举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职工群众实现“住有所居”,鼓励更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等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推动淄博市城镇化建设。
数据显示,2017年,淄博市共有5975名租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3774万元,分别较上年增长15.2%、22.0%。此次政策调整后,受惠缴存职工将进一步增多,提取金额也将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显现。
建立三级审核制度
严打骗提套取行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个人骗提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退回骗提资金,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或者资金款项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签订《业务办理承诺书》,提前向职工揭示骗提风险和失信成本,有效遏制违规提取发生。在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增加“失信人员模块”,对确认的虚假材料及时录入系统,切实发挥警示作用。
中心还建立完善提取受理、审核、审批三级审核制度以及内部大检查制度,建立与缴存单位、不动产、房管、税务、开发企业等有关单位的信息沟通机制,查询、核实职工提取公积金的真实性,加大职工购房提取公积金等业务的审核力度,用实际行动打击骗提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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